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组织机构
领导信息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案件聚焦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制售假盐者被罚112万元
时间:2018-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者:毛一竹 新闻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广州3月15日电(记者毛一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对一起涉制售假盐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刘邦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一仓库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刘邦亮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和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

  刘邦亮在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讯问时,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2017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法院公告在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虽没有消费者起诉,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刘邦亮判处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版权所有: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九州大道8号 邮编:342600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