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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要采!检察官逮了个“采花贼”
时间:2023-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君子爱兰,取之有道。很多人以为,兰花生活在野外,可以随意采摘,但检察官提醒,私采野生兰花,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近日,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对非法采挖兰花的陈某某以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至3月间,陈某某无意间在高排乡某山一峭壁处发现了多丛青翠欲滴长势良好的野生兰花,素来喜欢养花的陈某某喜出望外,随后多次携带锄头将野生兰花采挖带回家中种植。两个月间,其共采挖野生兰花5丛,并拍摄照片在朋友圈出售获利2000元,部分采挖后的兰花被其移植在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某某共采挖建兰103株,寒兰38株,多花兰15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某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共计161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一贯社会表现良好,遂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7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了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意味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如果非法采挖两株以上,可能构成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上刑罚。

因此,山上的野生兰花不能随意采挖、贩卖或者移植,在市场中贸然交易、加工、运输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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