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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提供你的银行卡
就可以得到一笔钱”
这么轻松的赚钱方式
你心动吗?
警惕!
这可能会让自己被犯罪分子利用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根据其网友刘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把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租借给刘某某使用,期间共非法获利4500元。经查,王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涉案资金高达670余万元。被害人周某某、董某某被骗资金中的33973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账户内。
检察官办案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为了牟利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售的情况下,为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会昌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为个人使用物品,不能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千万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当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物品丢失时,要及时挂失,发现被他人非法利用要及时报警。
赣公网安备 360733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