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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男子泄愤踩踏烟田获刑
时间:2023-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泄愤

一时冲动就故意损毁踩踏农作物?

这可使不得!!!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背着肥料经过张某承包种植的烟田田坎时不小心被绊倒,王某非常生气,返回家中换上水鞋将田坎周边的烟叶进行踩踏损毁并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经测量,被损毁烟叶面积为 1.38亩,折合株数为1518株。经价格认定,被损毁烟叶价值为 5860元。

检察官办案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为泄私愤,踩踏他人种植的烟叶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2年6月14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王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王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人民币5860元。



以案释法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大家都知道,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但很多人不知道,毁坏农作物也是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说的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方法外的其他任何方法,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

检察官提醒

通过损坏他人种植的农作物或财物来发泄一时私愤,实为不明智之举。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要提高法律意识,遵纪守法,遇事保持理性,切莫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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