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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可退货
时间:2018-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者:陈超 新闻来源:正义网

    2017年6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某电机公司(下称“电机公司”)与马鞍山市某机械公司(下称“机械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电机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单价6.16万元的全自动钻孔机床1台。合同签订后,钻床已依约交付,电机公司支付了80%的货款4.92万余元。后电机公司一直认为所购钻床钻出的孔径无法达到其使用要求,机械公司多次派人调试维修后认为系其要求过高所致。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孔径误差标准,各执一词后,电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买卖的设备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在诉讼过程中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类设备法定或通常标准,故对于涉案钻孔机床实际加工出的孔径是否符合约定或规定质量标准不便判断,也不宜认定涉案钻孔机床质量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此类设备如出现质量纠纷,一般处理规则为损失最小化原则,先维修,维修不能再考虑退换货。但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如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客户可选择退货。根据该特别约定,在机床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电机公司可以不选择维修,直接选择退货。另外,从双方往来函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内容来看,机械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机床已经调试合格,故电机公司提出退货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钻孔机床退货不能确定是因为机械公司所供钻孔机床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而是依据退货约定条件电机公司选择退货所致,双方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均有责任,故各自损失宜各自负担,因此电机公司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支持退货并驳回利息损失的民事判决。

  市场交易流通领域,在法律强制性规定调整的范围之外,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约定优先。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内容最好留有书面协议,而且要认真考虑协商确定协议内容,否则可能对后续的纠纷处理不利。具体到本案中,在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无法确定孔径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涉案质量纠纷,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合同中有设备无法满足客户使用要求可选择退货的约定。由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货条件,电机公司在收到设备调试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要求维修,维修无果并存在争议后,又专门委托律师发公函给出卖人机械公司,为设备未能满足客户使用要求固定了证据,从而也为自己赢得维权胜利奠定了证据基础。从案件的判决来看,设备买卖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系双方过错,各自损失由各自承担,电机公司虽然基本胜诉,但利息、运费等损失还是自行承担了。这也提醒交易双方,合同的签订不可随意,交易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内容宜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

  (作者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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