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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执行却遇到困惑?对执行行为有疑问,不知道该怎么办?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依法受理、客观审查,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支持法院依法执行。
下面,我们就带大家全面了解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关知识。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
它是民事检察的核心职能之一,旨在纠正执行违法,助力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与支持法院规范行使执行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1.依申请监督: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在走完法院内部救济程序(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复议)后,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依职权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执行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跟进监督的,主动依职权启动监督。
监督范围覆盖民事执行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2.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3.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4.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1.监督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其他当事人信息、监督请求,以及申请监督的法定情形和事实理由。
2.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 相关法律文书。提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4. 证据材料及清单。提交能证明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证据材料,并附上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和拟证明的事项。
温馨提示:
若材料不齐,检察院会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逾期未补齐的,将被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提交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点:
1.现场提交:前往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递交。
2.邮寄提交:通过EMS邮寄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注意保留好快递凭证。
提交地点: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1.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列明的四种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强化大数据赋能,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以检察力量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编辑:刘奕雯
供稿:肖常飞
审核:周德华 赖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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